正义论读后感

  关于正义理论的思考(之一)

读完我认为很难理解的这本书后,我意识到这并不像我想的那么难。相反,我了解一些事情,发现一些有用的东西-

在阅读《正义论》时,我深受感动。如果您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则必须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从启蒙运动卢梭(Rousseau)的“人人享有*和平等的确认中”借来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基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平,可行的。在读完《读完之后》后,提出了“正义的乌托邦”。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实际上,这有点类似于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即:理性的人,原始的国家和无知的面纱。这自然是纯粹的假设状态,但它也是获得真实正义所必需的状态。

那么,您如何看待中国目前的状况?我突然想到了这方面。我们的道德社会在中国是一种什么样的恶魔? 。例如,在范泡袍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和指责范的人几乎完全基于传统道德和and食的道德观念。其中许多仅基于共同的道德理解而制成。责任,权利与*,善与恶,公共与私人等被并存在一起。这些指控是明智的,但它们始终缺乏社会和理论基础。没有明确的逻辑,如果您请他解释,就不可能清楚地解释。然后,他只有两种方式进行反击。 1.它是通过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顺和性爱理论进行的,即了解人与动物的区别,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区别,所以我认为阅读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Justice)《论》(On)对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因此,在阅读本书之后,尽管我对本书的内容没有深刻的了解,但我仍然看到了正义的力量,一种反思,一种启蒙,这仍然非常有意义!

关于正义理论的思考(二)

也可以说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进程逐渐摆脱了对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的支配,并开始寻求确立其政治基础。自己的目标和规范。多元化社会要求*严格按照公平的规则和程序行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的价值观。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均保持沉默,不表示立场或说不立场。

可以说,政治*主义的目标是用最少的道德观念来界定*的角色,以便*社会能够容纳各种不同的价值观,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两个基本要点外,基本*和权利是不可剥夺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必须从根本上照顾人民的利益。他的正义原则力求保持与各种冲突价值的最大兼容性。这就是*主义的特征。

但是,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价值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尽管逻辑上的起点是价值中立,但从中得出的结果通常并非价值中立。正义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限制可以允许的价值观内容。任何违反基于公正立场的*,平等和理性选择原则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行为,应予以谴责。相应地,也必须限制仅此类行为才能满足的值。这是他的正义优先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一定不能违反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就没有法律地位。

从“论正义”的角度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与正义应得的。它与功利主义不同,它强调国家必须实现正义,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和公共福利。机会均等规则是确保个人发展的起点和自我启动的发展过程平等的基本标准。当前,农民阶级在教育,就业和安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占我们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正义理论中,它表现出试图实现全面性,综合性和平衡性的趋势,因此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灵活性和回旋余地。结果,趋势迥然不同的理论家,甚至演员也可以从他的著作中找到意识形态的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观点或至少是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理论不仅可以满足那些仍然珍惜和坚持不懈地构建普遍正义理论的人们的投机利益,而且可以为那些在社会现实中遭受严重不公正待遇的人们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受到启发;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均等主义倾向,特别是最关心最弱势群体之间的区别原则,美国意义上的左派*主义者可以得到一些支持,或者通过强调设计社会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必须考虑其基本结构,具有保守倾向的人不难获得一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者的趋势更为突出。但是无论如何,他都在努力为他的美国*社会提供合适的,最广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正在努力探索这个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个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言不讳地承认,他的正义理论需要进行比较和修改,以达到与这个社会流行,深思熟虑和高度重视的正义判断之间的密切共识,并以此“反思平衡”作为他正义的证明。一种讨论的方式。

关于正义理论的思考(三)

如果将法律与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想知道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实际上,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清楚地解释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幸福。在上一段中,我读了一些道德书籍。在这本书中,关于“幸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头痛有很多介绍性的解释,那么法律是什么?在法律方面,我们这些不学习法律的人经常想到高大的法院大楼,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局,身着正装的律师,超然的法官等等。解释所谓的法律很困难,因此请改变想法。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肉体,而肉体带来了无穷无尽的欲望。欲望使我们二元。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魔鬼和天使的双重性,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历史的三个主要制约因素。与其他两个法律相比,该法律基于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估,并且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应该遵守的标准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调整是一种涉及他人的事情。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外部环境与自身之间的一种主观协同作用。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幸福不仅是一种主观感觉,而且是人们必须满足其客观需求的主观感觉。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端阶段。爱。被爱和被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

在这些书中,道德律是基于道德判断的。法律的观点取决于社会的观点,社会的观点取决于生活的观点。生活的目的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因此,生命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生命的目的在伦理学上被称为“完美的善”,分为工具善和目的善。我们正在讨论的幸福是有目的的善良之一。共同利益是法律的最高宗旨。在规范的背后,总是存在一种制裁力量,可以在互助关系中实现我们的个人需求。因为实现幸福需要合作,所以幸福需要共同利益和基本利益作为基础。存在。该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这是对*,正义,平等和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行为约束机制,法律限制所有拥有上乘资源的人滥用资源。是的。简而言之,在法律的许多特征中,滥用限制和约束力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用外行的话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普通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

根据我的阅读经验,我们认为基本善是法律的目的,共同善是社会的目的,完美善是生活的目的,而完美善不能成为获取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它可以像一个“阶梯”一样,基本的善是所有善存在的基础。作为制度的保证,法律允许我们在拥有共同利益时进行合作和订立合同。实现幸福通常需要存在合作。因此,法律历史上幸福的基础和保证当然是在伦理意义上的。法律和幸福常常处于理想状态。毕竟,很难准确地证明幸福是一种主观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