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之一)
卢梭具有浪漫的天性和杰出的才能,是18世纪法国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最有影响力的人。他敢于承认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而真理高于一切。他独特的个性思想决定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一个很好的见证。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社会契约论”受到热烈欢迎,许多革命者认为这是生命的宝藏。 “天生*,却无处不在。”在这本书的开头,卢梭向世界宣告了对*与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提倡契约*并决定公众意愿的书。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是:天生是*和平等的,国家只能是*的人民*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而*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不遵守人民的“普遍意志”,人民有权推翻它。
*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要务是照顾自己。每个人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毫无疑问,他们天生*平等。此外,只有当人们考虑自己的利益时,他们才能转移*。当一个人在束缚下失去*时,这不是因为他没有自然的*,而是因为强烈的外部干扰。总而言之,人是天生的*,*是人性的产物。
什么是法律? “社会契约论”对此作了很好的解释。法律是由通用意志制定的法规。法律对国家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所代表的意志也具有普遍性,而不是简单地增加个人意志。如果要国家稳定和人民稳定,就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指导社会走向正义。
在*上。*只是主权的执行者,法律的执行者。*的建立基于主权者的存在。*社会代表着主权者执行国家事务的共同意愿。这是人民与主权国家之间的中间纽带。其职能是实现人民与主权国家的相互适应,并负责执行法律和维护社会和政治*。从高角度看,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赋予*更多的权力,因此*更容易受到诱惑,并且有更多的滥用权力的方式。因此,人民必须加强对*的约束。当然,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但是唯一的共同点是*只是主权者的执行者。
《社会契约论》一书包含很多内容。我不能全部列出。在这里,我仅列出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方面,以谈论我的感受。一言以蔽之:人们天生*平等。*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有权推翻法律。
但是,世界上确实存在长处和短处。人类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聚在一起形成统一,充分发挥所有共同的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一旦实现了这种结合,便会创建一个社区。人们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合同不仅是*加入的协议,而且转让自己不应该是条款。在社区中,每个人自然都有权利和归属*。
主权者由参加社区的个人组成。它代表着每个成员的公共利益,决不能有任何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否则将违反社会惯例。当然,所有成员都有义务遵守公共利益。这样,社会惯例是合法的。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它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主权是由社区形成的权利,它基于社会契约。君主有权约束每个成员,但其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过社会契约设定的限制,也不能超额需求或限制成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使主权的公平性以及成员从参加社会契约中获得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二)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代表作品,卢梭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
法国大革命期间,“社会契约论”曾经被大多数革命领袖视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于人民”的政治观念一直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是*的,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其理论的特征是反对暴力-无论是*还是个人,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权利再加上对个人利益的期望,正义与效用不再分离。”卢梭认为,“放弃*就是放弃人类,放弃成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类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个人。 “天生的*”理论将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将他视为他人的主人。”这种社会暴力猖ramp,人身*失去了保护。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这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卢梭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只有尊重法律权力的义务”。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无法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管理社会的权力?卢梭认为:“因为没有人拥有对他人的自然权力,并且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中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立在人民之间的共识上。”
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即*)形成权威,*将个人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移交给该权威,以便它可以管理社会。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权威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述的最理想的*政治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行,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紧密的社会纽带。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广泛而深刻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从个人,社会和*的权利,从*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从国家的形成,繁荣和衰落等方面入手。问题的分析是值得我们研究的经典杰作。
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三)
卢梭在这本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实体的行为和意愿的立法。立法的目标是普遍性,是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普遍意志的行为。法律应由遵守法律的人制定。
我非常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取决于立法者的适用性和受欢迎程度,立法者的权利以及制定的法律规范。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感知所有人类感情,关心人民幸福和维护长远利益的能力。在所有方面,立法者都是该国的非凡人物。他的职位不是管理员或君主。这是一个独特而超凡的功能。因此,制定法律的人不应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们遵守法律时,就会遵守自己的意志,这就是*。 ()
从这种与我国事实有关的观点出发,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首先应该对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迪,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为立法做准备。人们不仅应该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而且还应该具有法律要求的素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制定出一条涵盖全体人民感情,关心人民幸福,维护长远利益的法律。此外,法律宣传不应该是知识的推广,而应该是思想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法律威望之后,人民在潜意识里形成了法律约束。只有当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时,他们才能赋予人们享受*的安全;法律可以迫使人们*。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为了依法治国,必须有理想的法律,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立法必须以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控制;聪明人必须承担立法责任;立法必须引起注意在各种各样的自然社会条件下,法律无非是保证,遵循和纠正自然关系。有必要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并在适当时候修改和废除坏法。我认为,借鉴以上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简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卢梭的社会政治理论代表了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框架,并在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中期的国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提倡**,主张人*权为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革命宪政理论。对于我们的法律系学生来说,这是值得学习的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