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则约身”树形象散文
“以身作则”是我们对老师的一项基本要求,要求老师处处以自己的模范行为,为学生树立榜样,作出表率。这样的要求,对教师而言,有它的必要性。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告诉我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求学生做到的,老师自己首先必先做到,有它的真理性。因此,多年来,它一直成为我们教师职业的一项基本要求。
其实,在我们今天看来,一些我们原先奉若神明的思想、观念、原则、要求,都有用新的眼光来重新审视的必要。一些万古不变的、仍然在指导着我们的思想和实践的思想、观念、原则、要求,由于思想上的惯性,我们并没有觉察到它的不适应,没有感觉到存在着与鲜活的实践不相符的方面。就拿“以身作则”这条我们一直奉为真理的原则来说,在传统的凸现教师权威的时代,成为金科玉律。为什么?因为那时老师的地位高高在上,老师在学生面前,具有“父亲”般的地位与形象,具有真正的权威的地位。在学生面前,老师可以说一不二,可以指手划脚,他们的“身”完全具有“则”的神圣与严肃,学生们没有怀疑的份,只有敬畏的缘。
在师生关系不平等的时代,教师个人的“身”就是学生的“法”“律”“则”,完全可以以“身”立“则”,只要他不违法。
然而,在今天,在倡导*、平等的今天,尤其是随着新课程的实施,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成为教育中师生关系的主旋律的时候,“以身作则”就日益显示出它的局限性了。今天,教师个人的“身”还能够作为学生们的“则”吗?
与时俱进是时代对我们每一位教师的要求,重树教师新形象,就必须走出传统的个人意志第一,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树则”“立法”的藩篱。否则,在古代,一国之内,皇帝的一举一动都能成为一国之“法”;一家之中,父亲的一言一行也能成为一家之“法”;那么,在今天,一校之内,很自然,一校之长的言行举止就可以成为一校之“法”;一班之中,一班之首的班主任的举手投足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班之“法”了。这就有违于今天最基本的教师之“法”了。
所以,“以则约身”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树立教师新形象的一项基本要求。不论教师还是学生,大家都共同在一些基本原则的约束下,进行教与学的实践,进行平等对话与交往。这样,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才有建立的可能。
以前,在“以身作则”原则的指导下,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有违于师德师道的现象。有的.老师,动辄体罚学生;有的老师,随意辱骂学生;有的老师,以各种名义利用师生关系谋私。这些,都是心中无“则”,以“身”立“则”结出的恶果。虽说,我们不能把帐全部算在“以身作则”身上,但不可否认,与它有关。因为我们过分强调“以身作则”,造成了老师们心中法律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没有想到,在他们的言行举止之上,还有国家法律,还有教育律则。有自“身”而无外“则”,以自“身”来立“则”,自然,违法之事,背“则”之事,就有经常发生的可能。
“以则约身”就不同。它首先承认,在自身之外,还有高于自己,超越自己的“则”存在。“我”之“身”必须承认它,遵循它,以它作为自身行为的准则:不得藐视它,超越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高于自己、超越自己的“则”,是师生必须共同遵守的。在“则”的面前,教师与学生的唯一差别之在于,老师是成年人,要“率先垂范”,要率先做到,从而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
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说:“学校犹水也,师生犹鱼也,其行动犹游泳也;大鱼前导,小鱼尾随,是从游也;从游既久,其濡染观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为而成。”这样看来,老师的作用,仅仅在于导学生“游”。
这里的“则”,首先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因为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次,指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这是指导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规程。再次,指教师职业道德,这是指导教师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国家、集体,个人与同事、与学生利益关系的指导性规则,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律则。
我们必须牢牢记住:“以则约身”方能树立教师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