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思考(之一)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如果将法律与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想知道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实际上,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清楚地解释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幸福。在上一段中,我读了一些道德书籍。在这本书中,关于“幸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头痛有很多介绍性的解释,那么法律是什么?在法律方面,我们这些不学习法律的人经常想到高大的法院大楼,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局,身着正装的律师,超然的法官等等。很难解释什么是法律,因此请改变您的想法。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肉体,而肉体带来了无穷无尽的欲望。欲望使我们二元。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魔鬼和天使的双重性,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我们。三个主要限制是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与其他两个法律相比,该法律基于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估,并且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应该遵守的标准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调整是一种涉及其行为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外部环境与自身之间的一种主观协同作用。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幸福不仅是一种主观感觉,而且是人们必须满足其客观需求的主观感觉。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端阶段。爱。被爱和被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道德律是基于道德判断的。法律的观点取决于社会的观点,社会的观点取决于生活的观点。生活的目的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因此,生命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生命的目的在伦理学上被称为“完美的善”,分为工具善和目的善。我们正在讨论的幸福是有目的的善良之一。共同利益是法律的最高宗旨。在规范的背后,总是有一种制裁力量来实现我们在互助关系中的个人需求。因为实现幸福需要合作,所以幸福需要共同的利益和基本的利益作为基础。存在。该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这是对*,正义,平等和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行为约束机制,法律禁止所有拥有上乘资源的人滥用资源。是的。简而言之,在法律的许多特征中,滥用限制和权力限制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用外行的话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普通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

根据我的阅读经验,我们认为基本善是法律的目的,共同善是社会的目的,完美善是生活的目的,而完美善不能成为获取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它可以像一个“阶梯”一样,基本的善是所有善存在的基础。作为制度的保证,法律允许我们在拥有共同利益时进行合作和订立合同。实现幸福通常需要存在合作。因此,法律历史上幸福的基础和保证当然是在伦理意义上的。法律和幸福常常处于理想状态。毕竟,很难准确地证明幸福是一种主观感觉。

关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思考(二)

看完这本好书后,它仍然让我感动很多。我刚刚访问了豆瓣,发现很少有人对此书发表评论,很多人说这本书很难,所以我突然对自己有了信心,因为我觉得并不难,但是罗尔斯太过分了。审慎的学者们总是在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界限,并从先验和经验这两个途径系统地,认真地证明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卷的“理论”部分中,罗尔斯主要从原始状态开始。为了使原理更容易推导,他还以无知的面纱为前提。由此,他证明了处于无知之幕的状态。人们倾向于统一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与平等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均等和差异的原则。尽管主要内容如此之多,但审慎的罗尔斯还是花了整个系列来解释这些问题,包括无知之幕的局限性,对原始状态的解释以及为什么应该通过功利主义来假定这样的前提,直觉主义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推理和最小推理),正义原则的特征是什么,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和之内存在什么样的词汇序列,以及这个词汇序列是什么?简而言之,罗尔斯已经详细,全面地解释了如何在与各种功利主义不断比较的情况下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

在第二个“系统”部分中,罗尔斯主要描述了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社会结构,并考察了它们给个人带来的义务和责任。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系统和个人的一部分。这也是保持理论脱离形而上学思维的重要部分。当应用到系统中时,有四个阶段的顺序,即接受司法原则,宪法阶段,立法阶段以及法官和行政官员将指定规范应用于特定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消除无知之幕的过程。正义原则的第二条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异原则,在经济分配体系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罗尔斯还考虑挽救正义以解决代际正义问题。关于个人责任和义务,罗尔斯根据正义原则推导出许多个人义务和责任,例如忠诚和承诺。此外,罗尔斯还特别调查了社会中不公正法律的状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人们也必须遵守这种情况,因为这是一半以上原则所通过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非暴力抵抗和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总之,在这一部分中,罗尔斯更多地是将正义的理论原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安排提供一些具体计划。

在第三部分的“目的”部分中,罗尔斯主要补充了正义原则,以解决善良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的问题。这涉及讨论什么是善良,以及选择善良时需要的合理选择。审慎和合理的原则和原则,正义与善良的一贯性及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如何获得正义感方面的重要作用等。我觉得这部分的组织不是很清楚,但是主要的讨论是关于稳定性和一致性,并且涉及许多道德哲学的概念。

应该说,罗尔斯的《论正义》的逻辑很明确,论点也非常谨慎和明确。正义的两个原则已从演绎和经验路径中得到证明,它们成为功利主义的新选择。伦理。罗尔斯遵循契约论路线,继承并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和洛克思想,吸收了康德的一些思想作为参考。他试图恢复社会正义,并坚持公正与正义的理想。我钦佩这样一个持久而崇高的理想,我认为这是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只要每个人都能坚持下去。有了这个原则,社会将得到更好的管理。但是,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中国,人们的思想太功利了。人们将人视为手段而非目的,因此他们更加关注某些工具性事物的发展。赚钱甚至已经成为许多人的生活理想和追求。这个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基于技术和工具的社会,我感到非常悲伤和无助。我一直想知道,这种社会氛围的形成是社会制度,教育还是历史必然的问题?

罗尔斯的回答必定是社会制度的问题,因为正义原则尚未得到普遍实现,接受和执行:平等与*并没有放在首位,人们经常同意牺牲平等与*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者国家在和谐的旗帜下肆意践踏人民的*权,机会并不向所有人开放。通常,有钱有势的人拥有更多的机会,更有可能获得成功。这就是为什么“富二代”和“第二代官员”现象在中国出现的原因。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并非可以获得相同的地位。此外,社会的发展并未使改善最不受益者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农民,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底层,没有和平生活和工作。他们常常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表示极大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出,在中国,没有一个正义原则得到实施和实施。中国能否建立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社会?中国的政治*改革有多远?我希望一生都能看到它,我将为中国的*,*和平等不懈努力!

关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思考(三)

本书被誉为二战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律,道德,政治,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它提供了对司法问题的深入分析。基于无知的面纱的前提和原始状态的理论前提,提出了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它还讨论了平等和*分配司法原则以及公平和机会均等原则。这也是*主义的重要工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答案是绝对绝对的:无知可以是公平的。无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说,不知道你是谁。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不知道属于哪个阶级,不知道自己的才华和能力,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追求什么时,他的决策是公正的。当所有人在这种无知的面纱背后做出决定时,他们都同意的社会契约是公正的。这是我读完《论正义》之后最深刻的感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人们将为系统设计选择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与*原则,第二个是正义原则与机会与差异平等原则的结合。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平原则胜于差异原则。第一个原则与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关,第一个原则与社会和经济利益有关。 ()

在阅读《正义论》时,我深受感动。如果您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则必须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从启蒙运动卢梭(Rousseau)的信念中借用,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和平等。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基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成为公正可行的思维方式和正义之道。理想的国家。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实际上,这有点类似于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即:理性的人,原始的国家和无知的面纱。这自然是纯粹的假设状态,但它也是获得真实正义所必需的状态。

那么,您对中国目前的状况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