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的方法(之一)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

看过梁慧星老师写的“审判方法”,我不知道什么是民法解释学。现在,我对民法解释学理论情有独钟,这加深了我对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兴趣。说到这本书,我不得不提到梁启超先生对中国的建设和完善法治之路的奉献精神。太阳和月亮是如此明显,以至于我们年轻的一代都赞美它。这本书是梁先生写给全国的。对于法官,我向您介绍了先进的理论和独特的审判艺术,具有充分的理性思考,并且审判符合裁判员独特的逻辑公式。这本书具有独特的特点,并且被无休止地阅读。

自从研究《民事诉讼法》以来,我总是发现很难掌握许多程序和细节。读完本书后,我意识到了法官审判工作的复杂性。我记得在法庭上,法官的最终决定将影响他人未来的生活。当然,它不如刑事诉讼程序好,可以剥夺生命,权利和义务,但也突然觉得法官的审判并不容易。法官的审判是基于经验的。因此,对于新任法官而言,“审判方法”一书是审判过程中所有困惑或麻烦的答案。梁老师将以语言的形式回答您的问题。

在阅读了整本书之后,我深深地了解到《审判方法》一书本身就解释了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法官如何判断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梁慧兴教授总结说:“判断是否正确与否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裁判的逻辑公式是指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律法规是主要前提(T→R),案件事实是次要前提(S = T),判决是结论(S→R)。简而言之,主要前提的既定法律规则处理典型行为的典型关系,次要前提案件的事实是对争议案件中行为和关系的确认,判决结论是法院的判决,是有关各方的关系和行为。评估和处置有关各方的权益。可以看出,尽管法律规则是法官决定的潜在标准,但案件的实际事实是处理案件的真实基础。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还从查明案件事实开始,然后返回以查找法律规则。 (S→T→R)。通过阅读本书,结合案例分析和课堂上老师讲授的各种案例的审判,我觉得自己对审判思维的基本语境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且我真正理解所谓的法官审判是“证据的检验-确定事实的过程-适用的法律。

在本书中,梁慧星老师对法官的审判艺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没有在解释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花费太多的空间,而是强调了不同类型证据的证明力。鉴于学生在阅读某些民事案件时对证据的种类有疑问,因此他们已经仔细阅读了这一部分。但是,我发现梁老师调查机构的调查笔录和法院的审判笔录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充分说明应该计算哪种证据。根据现行法律,民事诉讼中有七种证据类型: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材料,证人证词,当事方陈述,评估结论和追究笔录。其中,只有一种查询成绩单。但是,侦查机构提供的调查笔录和法院通常在民事审判中使用的审判笔录显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并且涉嫌使用“名称不当和不满意” 。我个人认为,尽管这两个成绩单是由调查机构或司法机构制作的,但它们的内容仍然是见证人或当事方根据他们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因此法院或调查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对非当事方的审判。调查或笔录应视为证人证词的书面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调查机构在当事方上所作的庭审笔录或调查笔录应被视为文件证据,而这些文件证据是在当事方进行民事行为之后形成的。因此,学生认为法院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对证据进行盘问,尤其是对于此类证人的证词。

但是,如今,中国法官凭借其坚定的事实决心和非常人道的说服性调解,解决了基层的大量争议。这背后的重要原因是,它们根据当地知识和简单的道德正义概念处理特定案件。作出正确的实质性判决以及所引用的后续法律规定仅使该判决获得国家权力的威严。通过仔细阅读大量基础法院的判​​决文件,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一点。对于他们来说,这种方法可能是避免专业知识结构缺陷的战略选择。另一方面,我国一向重视自然和人类情感原则。普通百姓的正义观念是直观而简单的。因此,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判断确实应该符合生活。否则,它们将受到人民的强烈质疑和挑战。当前人身伤害赔偿制度中的城乡纠纷就是一个例子。在寻求法律依据之前进行实质性判决可以使案件的处理首先变得合理,而法律规则的选择和适用使判决结果符合法律原则。这样,争端的结果自然会为各方所接受。因此,这种先前的实质性判断是很合理的。实际上,在法律制度发达的英国和美国,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判决是专业法官适用法律之前的实质性判决。

整本书“审判方法”都集中在法官的审判方式上。它不仅讨论如何确定事实,而且花费大量时间分析法官每天所做的工作。通过阅读本书,学生对民法解释学有了初步了解,我特别喜欢本书的第二讲。语言的这一部分很流行而且很严格。它清楚地阐明了普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各种解释方法。向上。通过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款,立法文件及其附带情况的精确解释,学生可以了解许多法律法规的法律意图。我理解梁先生要表达的真正意思是:人民法官在案件的解释中应采用字面解释,系统解释,扩大和缩小解释,系统解释,当然还有解释。使用解释方法。首先使用文字解释,其他解释方法应该是辅助方法。在这里,我重点介绍“课程的解释”。根据梁老师的解释,“当然解释”的法律依据是所谓的“轻便举重,轻便举重”。这种解释方法似乎符合“唐律”的规定,即“定罪不是正义的,应该是有罪的人举重来澄清光明,而有罪的人应该从光明中很相似。澄清重量。但是,令我感到困惑的是,在这种解释方法中,对“轻”和“重”两个事实的解释当然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相似之处,以及解释者在使用此方法时对哪一个的判断不太重要。解释者的内在兴趣量度,这里更多地基于解释者的理性分析而没有分心,或者良心是否仍由欲望驱动。

阅读完本书后,我认为本书告诉我们:审判的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审判。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可能仅限于本学期。但是,各种民法规则的适用也与民事诉讼密不可分。每个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判决将使我们看到“审判方法”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我希望中国法官能凭良心进行审判,以专业和镇定的态度打败法院的圣锤,避免做出违反社会道德良心的判决。

  裁判员的方法(二)

在阅读梁会兴先生的“审判方法”之前,我对法律解释,尤其是判决中的法律解释知之甚少。尽管在审理案件时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了一些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问题,但我仍然对概念和想法感到困惑。不清楚。看完这本书,我感到很开悟。

首先,我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理解。没有解释就不能适用该法律。法律规范是“死的”,法律解释是“活的”。法律规定是抽象和统一的,案件的事实差异很大。如何在每种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都需要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社会在不断变化,法律相对稳定。如何使法律与时俱进,法官需要在法律解释中填补价值和填补空白。因此,正如梁先生所说:“法律问题是解释问题。”法律的所在地,任何人都可以解释它,这取决于谁必须正确而聪明地解释它。法官对案件进行判断,在判决中对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实际上反映在对法律的正确或不正确的解释中。需要解释法律的原因取决于法律的性质(语言的歧义和歧义)和社会的复杂性。

其次,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没有万能的方法,每一种都有其优缺点。梁先生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种和十种方法。首先让我谈谈文字解释。这是最基本的方法,任何法官都必须对案件进行判决。民法诠释学中有一个规则,即解释法律必须始于字面解释,应尊重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 ()但是,由于语言的歧义和歧义,字面解释可能会产生两个以上的解释结果。此时,您需要求助于其他解释方法。系统说明是第一选择。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存在于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完整法律体系中。通过考虑法律规定在法律中的位置以及前后的逻辑关系,确定含义不会违反将含义脱离上下文的问题。这样,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消除不适当的解释。但是,对制度的解释也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即法律制度也可能由于人为立法错误或其他考虑因素而在某些时候造成逻辑混乱。此时,系统说明失败。我们还可以选择的是立法解释。立法解释遵循立法者的初衷或追溯立法的渊源,以反映立法的初衷,这是一种很好的解释方法。但应注意,立法解释也有局限性。就是说,立法年龄长,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严格遵守立法的初衷。此时,值得参考扩展说明,收缩说明,过程说明,目的说明和构成说明。这些解释方法包含更多的创造力。我认为它们不像字面解释,系统解释和立法解释那样安全,只能用作第二层的选择。当第二选择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我必须诉诸最终的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毕竟,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平息矛盾和解决社会问题,比较法的解释是指其他社会的有效方法,社会学的解释是找到社会上问题的最适当解决方案。以上是我对这十种方法的一般理解。当然,在实践中寻找解释方法也必须按顺序进行(首先是字面解释除外)。

最后,考虑价值计量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判断是一种平衡,即在冲突的法律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选择,并得出结论。法律解释不仅是技巧的问题,还是价值的问题。而且,价值计量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灵魂。价值计量指导法律解释。当一种解释方法与法官的价值计量结果不符时,将由另一种方法代替。当然,这种说法有些敏感。毕竟,价值取向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和可捉摸性。这是无奈的,因为法官是人。在这一点上,我们只能努力建立一个适度保守并考虑整体情况的法官的价值取向。那么,法官应该如何权衡利益冲突呢?卡多佐的回答是:“如果你想问,法官如何知道一个好处超过了另一个好处,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一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学习。他的知识;简而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得的。实际上,这是立法者的工作与法官的工作之间的联系点。方法的选择和价值的评估最终必须是相似的并且被使用,以支持不同方法和价值的考虑。作为指导。事实上,每个法官都在其能力范围内制定法律。”这可能是梁启超先生所说的立法尝试,立法尝试的灵魂是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