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权益散文
最近报紙上有好些报导,都是维护小偷权益的。
如一篇报导说,某小偷去建筑工地偷钢筋,被发现,遭追赶,连忙逃走;结果从脚手架上跌下,跌坏了脚,截肢;化去十多万元钱。小偷状告工地,要求赔偿二十万元;法院判定工地和追赶人共同赔偿十万元。
另一篇报导是:有三个小偷去偷一辆电动自行車,被車主发现,小偷逃走,車主追赶,小偷武力拒捕,打了起来,其中一小偷被車主的练条锁打破了脾脏。小偷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車主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小偷二万伍千元。电动自行車只值二千伍百元,車主追打小偷,付出了十倍多的代价。
法院的理由是,小偷既已逃走,已中止了犯罪﹝违法?﹞,就不应当追赶了;因追赶而使小偷受伤,因果关系显而易见,所以追打者要负刑事和民事责任。
这些判例,社会上反响很大,有人认为我们的法律意识更进步、更文明了,连小偷的权益也能获得保护。但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在助长小偷的气焰,会使社会治安更不稳定。
我们不妨从各个角度试行分析。
小偷从事的偷窃事业﹝我们不妨把它看作一种事业﹞,像任何生意一样,有机遇也有风险。机遇是一旦得手,不化大力就能平白获得许多财富;风险是一旦失手被抓住,轻则被痛打一顿,重则被拘留、判刑、甚至抢毙﹝有偷军用电缆被抢毙的小偷﹞。正因为风险也大,所以小偷队伍不致于无限扩大,有些人有贼心,却没有贼胆,社会状态获得一个大致的平衡。
如今法律向小偷倾斜,小偷从事偷窃活动的风险大大減少。除了一些笨贼外,本来小偷成功的概率很大;现在又加上失手后失主不敢过分追赶,旁人更不会去冒伤及小偷的风险,所以多不敢见义勇为,多会装聋作哑,视若无睹;因此小偷得手的可能更大,偷窃有可能成为好些人向往的热门事业。
这样就会酿成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小偷队伍的壮大,决不是社会的幸事。据说小偷协会﹝当然是非法组织,中国宪法虽然规定有结社的*,但连农民协会都不允许组织,更何况小偷协会。﹞已在蠢蠢欲动,想趁目前的大好时机,收集偷儿们在偷窃过程中被伤残的证据,,通过法律为那些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窃贼们讨回公道。同时招兵买马,竭力扩大自己的队伍,壮大自己的`声势,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尽可能地获得提高。
所以这种倾斜对社会并没有好处。
从被偷窃的公民的角度看,他有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力,也有严肃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偷来偷东西,他当然要保护,小偷逃走了,他当然要追赶,因为小偷应当为其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小偷逃走是不肯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所以应当追上去,抓住它,迫使其承担责任;这就是严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小偷在逃跑时跌伤了,应当小偷自己负责任。虽然受伤和追赶有因果关系,但更大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偷窃;小偷不来偷东西,人家就不会来追赶,小偷也就不会受伤。追赶者是没有错的。
当然小偷如果投降了,束手就擒,那就表示他愿意承担偷窃的法律责任;这时候如果再吊他,打他,就触犯了他的权益,如果因此而使小偷伤残,那么使暴者除了负法律责任外,当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
因此,所有小偷在逃跑时跌伤、跌残,甚至跌死,和追赶的人无关,应小偷自己负责任。小偷武力抗拒追捕的人,被打伤,也应小偷自己负责任。所有关于这类情况要追缉者负责任的报道,近于颠倒是非,是在长小偷们的威风,在灭守法公民的志气。是一些不负責任的媒体作秀式的炒作。
因此小偷们切莫洋洋得意、忘乎所以;偷窃终居是一种不齿于人类正规道德的活动。法制的罗网恢恢张天,虽有漏洞,但最終还是罩住一切敢于触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