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反洗钱十周年征文汇总3篇 《*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16年是反洗钱法通过的十周年,下面,yjbys小编为您带来2016反洗钱十周年征文汇总3篇,欢迎浏览! 反洗钱十周年征文篇一: 一、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实践 (一)通过反洗钱立法的不断完善为反洗钱国际合作奠定法律框架基础 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洗钱罪,明确规定了洗钱犯罪的具体表现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以及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适应洗钱犯罪的新形势,吸取国外洗钱犯罪的立法经验,对刑法中洗钱犯罪的规定相继修订,使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我国*加大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设力度。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此外,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其中相关的内容规定构成了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金融监管以及反洗钱领域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3年3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组织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立,标志着我国反洗钱专项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我国《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至此,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为构成内容、由刑法中的反洗钱刑事法条为保障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形成。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反洗钱法中针对洗钱犯罪所具有的内外勾结、跨国作业特点,为寻求反洗钱国际合作,设专章规定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相关事项,确定了我国与国际社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并明确提出一系列积极的反洗钱措施,其基本内容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趋于一致。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基本框架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开展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我国*在抓紧反洗钱立法的同时,着手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2001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成立反洗钱工作委员会;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考虑到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处的首当其冲的位置,国务院于2003年5月决定将该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以及承担反洗钱资金检测的职责,并将其职责直接写人当年底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联席会议及其工作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建立。 为充分行使反洗钱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在其内部设立了反洗钱局,具体负责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工作,还于2004年4月组建了我国国内专门的反洗钱情报部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此外,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由*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组建的洗钱犯罪侦查处以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设立的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共同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奠定了保障性的基础条件。 (三)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公约及其确定的相关工作 首先,我国签署、批准、执行了联合国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国际公约、条约等,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履行国际公约中确定的反洗钱义务。 其次,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还积极推动联合国一系列反恐决议的通过。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应联合国1267委员会以及有关国家的请求,先后发布了数十批涉嫌恐怖资金的账户名单,并予以监控,履行了我国所承担的反洗钱领域的国际义务。 再次,我国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两个公约的缔约国,遵照两公约中所确定的关于为打击洗钱而开展缔约国之间在司法、执法以及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全球、区域和双边合作的规定,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内的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经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于2005年1月被吸纳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并于2007年6月28日最终被接受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作为创始成员国在莫斯科共同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四)通过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强化反洗钱专业队伍职能建设 我国通过与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举办了多种不同形式的境内外反洗钱国际研讨会、培训班等,以强化反洗钱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职能建设。如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赴美国、德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参加反洗钱培训;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郑州市举办了首次面向全国范围内银行系统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举办反洗钱培训及评估培训班、组团参加香港反洗钱监管培训班等等,为培养专业反洗钱队伍以及国家反洗钱人才储备打下的基础。 二、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反洗钱认识仍然存在盲点和误区 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缺乏清醒或足够的认识,即使有些群众对于反洗钱一知半解,也多是持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反洗钱是*职能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而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包括个别地方*要员为了追求所谓的“业绩”、“政绩”,通过地方“优惠政策”盲目吸引外来投资,却对所引进资金的性质与来源不予过问,甚至明知来路不正却依然熟视无睹,客观上为国内外一些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这种普遍存在着的对反洗钱的模糊认知以及反洗钱意识的淡漠使我国的反洗钱斗争的开展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二)反洗钱执行标准不够明确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3年颁布施行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不乏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的规定,如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所承担的核心义务、包括对客户做尽职的调查、报告可疑交易、完善保存交易资料等都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金融机构在执行这些规定时仍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例如,我国一向是个传统的现金交易国家,内地大量的经济往来结算均以现金为主,这给查明资金来源、监测资金流向以及判断是否大额可疑支付交易带来极大的难度,也成为我国内地洗钱问题近些年日趋严重而又难以阻遏的原因之一。又如,由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追寻最大限度和最稳定的客户群体自然成为金融机构固有的一种经营理念,因而国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普遍推崇的“凡是有洗钱行为的客户都不是好客户”的认识观念却由于我国国内的金融机构担心失去客户而不能获得认同。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于何为“可疑支付交易”尚无一个确切、统一的判断标准,一些国家为了执行的便利而自行订立相应的认定标准。例如在荷兰规定了报告异常交易的主观和客观判定指标,并且把这些指标既做为金融机构是否报告的标准,也做为是否追究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标准。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无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随意性较强,由于洗钱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高科技等特点,在目前相关机构和有关人员素质、内控机制以及监测水平都存在着一定差距的现实状况下,对此也是难有作为的。 (三)非金融业反洗钱执行标准与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在金融机构,而在国际上,反洗钱的标准也直接适用于非金融业务行业。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40+9项建议中就列举了容易被利用进行洗钱犯罪的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贵金属商人和宝石商人、律师、公证员以及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和会计师、信托服务提供者和公司服务者等。按照规定,这些行业经营场所或者职业人员发现客户的交易额超过规定限度,或者出现可疑交易时,都应当与金融机构一样履行具有反洗钱性质的各项义务。在我国,限于法律规定或者某些职业行规,特别是非金融业缺乏反洗钱的具体执行标准,大多数非金融行业和职业人员事实上置身于反洗钱之外。例如,律师因其专业特点,在反洗钱问题上本身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利用合同、当事人身份等资料审查交易以及客户的真实情况,但律师的举报却与其执业秘密义务规范相矛盾,因为依照法律以及律师执业规则,律师对于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而且,即便认为有可疑支付交易需要报告,是向主管单位律师协会报告还是直接报告给其他反洗钱职能部门,事实上也没有具体执行标准和操作规则。 近年来,洗钱犯罪分子不仅利用国家金融机构和不法分子开办的“地下钱庄”大肆洗钱,而且将犯罪的`目光投向经济效益更高的产业,以追逐犯罪所得“合法化”以及更大的经济利益,除利用保险、股市、珠宝、信托等反洗钱监管薄弱行业洗钱外,在金融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房地产、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夜总会、影视制作甚至商业储值购物卡交易中也纷纷留下犯罪分子洗钱的痕迹。这种普遍存在现象证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洗钱犯罪分子正在钻我国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执行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以致于反洗钱监管不力的空子大行其道。香港学者郭建安在评论我国国内洗钱状况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内地的)金融基础设施如此脆弱,根本无法阻止洗钱活动。中国特有的多种因素又进一步促使了洗钱的恶化。” (四)反洗钱机制存在缺陷 反洗钱是相当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除了需要法律体系完善、开展国际合作以及要熟悉银行结算、外汇管理、外贸、进出口、税务等领域的各项相关业务外,其中一项最为复杂、最为艰难的工作还是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依照有关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当为打击洗钱犯罪而努力寻求建立本国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与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以及全球、区域、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为此,我国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也已经从早期的16个扩展为23个,甚至连邮政部门也被纳入其中,但在现实中却是一种金融机构与*机关忙忙碌碌、其他部门悠闲自得、置身其外的格局。这是因为在我国长期存在着复杂而难以调和的部门之间的协调、权力制衡问题,而这种部门之间的掣肘、不协调现象的普遍存在无疑使得在查处、控制、预防洗钱活动上难以形成合力。 (五)反洗钱信息交流渠道不畅 洗钱犯罪所具有的跨国性特点要求反洗钱调查必须具有极高的效率,以保证对洗钱活动的及时打击,而这种调查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包括国际反洗钱情报网络的沟通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察和国际协查,其中信息渠道的畅通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需要,2004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对外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其职能是根据国内有关部门及其他国家反洗钱相关机构提供的金融情报,分析可疑支付交易或寻找洗钱犯罪痕迹,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技术性条件。虽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是我国反洗钱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机构,[3]但事实上,这一机构却存在着严重的功能性障碍:其机构性质只是一个事业性单位,行使行政权力于法无据,因而导致其职责、信息渠道过窄,要从其他*职能部门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和情报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这就使得这个担负着反洗钱重任的职能部门地位十分尴尬,不仅在国内反洗钱活动中处于两难境地,而且受其自身所处环境、条件所限,无法充分利用信息和国际资源指导、加强国内反洗钱工作。反洗钱信息渠道不畅,国内反洗钱难以得到国际组织的支持,也增加了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难度。 (六)国家间反洗钱合作协调不力 尽管我国近些年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反洗钱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与一些国家之间在反洗钱合作问题上存在协调不力的问题,甚至严重到根本无法协调、展开合作。例如,我国近些年国有资产流失国外现象十分严重,主要原因之一是大批贪污受贿腐败分子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将数额巨大的国家、集体资产据为己有后转移国外,或者先通过某种方式将巨额资产转移到国外,再据为己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发布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外,他们携带的资金总额超过了500亿美元。犯罪嫌疑人以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和犯罪所得转移国外,然后在国外以购置房产、开办实业或者投资理财等方式大肆洗钱,将非法占有的国有资产转变为个人合法财产,给我国司法机关的追赃设置障碍。例如,2003年4月外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用外逃时携带的国有资金在美国纽约的黄金地带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事实上,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外逃犯罪分子“合法”占有国有资金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每当这类案件发生、我国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寻求协助时,往往是这些国家以种种方式和理由予以推诿、拒绝合作,使得案件查处工作长期受阻,不仅无法将公认的犯罪分子遣返回国接受审判,被转移到国外的巨额国有资金也无法追回。 显然,由于国情以及国家利益的不同,导致在打击洗钱犯罪问题上的理念以及适用标准上的差异,使得国际社会缺乏反洗钱的统一标准和一致行动,虽然在一些国际公约、条约中确定了相关国家的反洗钱义务,但因缺乏执行、监督和协调保障机制,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强化措施 (一)加大反洗钱的宣传力度,强化公民的反洗钱意识和*的反洗钱责任 反洗钱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专门性工作,而是需要全体公众积极参与以及各地、各级*高度重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基于我国当前全民反洗钱意识淡薄、各地、各级*重视程度不够的现实,需要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加大反洗钱的宣传力度,以强化公民的反洗钱意识以及*的反洗钱责任,保证有效地落实反洗钱的各项措施,进而营造出一个由*部署和指导、地方各级*统一组织、职责明确,加之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反洗钱氛围和协调一致的反洗钱社会防控体系。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其构成内容为我国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起步相对较晚,以及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现实状况,致使我国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具体,缺乏有效地防控反洗钱手段,由此造成我国洗钱犯罪形势日趋严重而控制相对较弱的局面。例如,我国反洗钱法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从银行业扩展至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行业,却对前述的非金融业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以及如何承担反洗钱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FATF的建议,目前一些国家、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或者其他形式,在国内反洗钱法律体系或者金融活动规范框架内构建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相关人员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发现可疑交易后报告义务的确定与履行,以及不履行特定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承担。[4]我国现行反洗钱法中关于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规定的不足,不仅无法形成全社会共同承担反洗钱责任的合力,直接影响到对洗钱活动的防控力度,而且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要求不能有效衔接。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 我国反洗钱法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领导、监管、分工机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立了“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相互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组织与协调机制。这一机制虽然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不矛盾,也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反洗钱实践中所暴露出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客观上也影响到了我国与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行动的协调,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使其健全和完善。笔者认为,对我国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进行改革的基点应当有两个:一是确立反洗钱主管部门的绝对权威性,以利于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确立反洗钱职能部门的责任承担机制,以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协调一致。为此,首先建议成立专门的国家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保证国家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的绝对权威和有效统一;其次,推进国家反洗钱的系统工程建设,明确相关各个机构、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建立起责任承担机制,强化机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防止和杜绝责任推诿以及“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积极寻求和参加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我国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平等互惠的原则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这是我国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还有利于区域、国家之间反洗钱行动的协调一致。在此原则的基础上,除了继续积极、认真履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反洗钱国际组织有关规定确定的反洗钱义务、包括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反洗钱国际组织有关规定确定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加强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拓宽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的内容和范围外,还应当努力争取在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寻求组建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机构,以引领和指导世界各国广泛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同时,寻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反洗钱信息收集和监测处理机构,最大程度地拓宽全球、区域、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信息交流、信息分析的渠道,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与效率,寻求信息与资源的共同享有,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信息共享机制。 反洗钱十周年征文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契机在为金融行业的腾飞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时也给各家金融机构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出现了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试想,生活中萦绕在您身边的都是毒贩,黑社会组织,走私犯、金融诈骗罪犯甚至琳琅满目的洗钱机构,我们的生活还会安定吗?社会的安定还会有保障吗?因此,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人人有责,我们必须高举反洗钱的旗帜。 反洗钱是法律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是稳健经营、保持自身竞争力的实际需要,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更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客观要求。几年来,我社坚持开展反洗钱教育,培养了反洗钱人人有责的工作态度。身为农信社一线柜员的我,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不以小事为轻,办理业务时时时刻刻做到把好自已的这一关。 首先,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客户 争取充分发挥柜员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柜员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应要求,我们柜员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可靠的身份证明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 开户必须进行联网核查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发现同一客户多个客户号应帮助客户对其账户进行梳理合并。对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除履行开户手续外,还应注意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等。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上级。除此,在日趋隐秘和智能化的洗钱活动中,还存在其他我们不易察觉的洗钱方式。比如利用“地下钱庄”、走私、以及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的收益等。而作为一个合格农信前台柜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避免洗钱活动从自己手中得逞。坚决不为利益所诱惑,杜绝与洗钱的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洗钱本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的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不仅如此,洗钱活动还削弱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种种迹象都表明,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金融从业人员,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尽管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于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我们作为服务基层的农村信用社,基层客户对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所以加强反洗钱教育宣传,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公众走出法律误区就显得至关重要。加大对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 借人民银行反洗钱10周年这个契机,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公众反洗钱意识,让客户对反洗钱的危害有了较好的认识从而配合我社的反洗钱宣传工作。通过小手册的派发宣传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客户自觉遵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办理个人业务,从而逐渐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反洗钱培训活动,更深入地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提升我社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培训。对临柜人员多次进行反洗钱制度及知识培训,尤其侧重于识别客户和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的培训,不断充实和增强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强调柜面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认识客户”,提高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将被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变为主动承担反洗钱义务。再次,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大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反洗钱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众性,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我社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自我防范意识,使打击洗钱犯罪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宣传反洗钱的同时,广泛开展宣传,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周边公众做好情况了解。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对反洗钱基础知识的了解、洗钱的危害认知程度、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重要性的认识等情况,及时将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归纳,对多数公众认识不够的方面,着重收集相关案例和知识点材料,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做好重点宣传工作。最后,严格督促员工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基础,我行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性质、账户形态以及交易等具体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对反复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要作为高风险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并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甄别分析,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做到严格落实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杜绝洗钱活动,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 反洗钱任重而道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金融不断深化,我国洗钱现象也在逐年增多,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已经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作为**的一名农信人,我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树立反洗钱观念,杜绝洗钱活动,人人有责,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高举反洗钱的旗帜! 反洗钱十周年征文篇三: 当前,洗钱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商业银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商业银行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主要渠道,那么如何做好反洗钱以及当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银行从业人员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 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二、现阶段不法分子如何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2、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偏低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还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经过专门训练的银行从业人员。与此要求相比,基层商业银行一线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钱法规,有的对洗钱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对企业经济活动规律了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实反洗钱措施。
3、人民银行监管机制中没有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 一旦查出洗钱金额,按照我国现有程序先是冻结,后是上缴国库,商业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这种在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缺失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受到挫伤,降低反洗钱机制的效率。
4、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 第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其次,基层央行应对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要求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第三,要建立和*、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四,要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
5、利用信贷回收洗钱。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 利用这些贷款购买资产。资金经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资金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有关部门营造全局性反洗钱环境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7、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反洗钱管理 当前,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风险的积聚和释放,将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大敌。依靠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制度结构,来管理、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显而易见是艰巨的。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制度体系不配套、且陈旧老化的局面,改变有制度不能遵守、违反制度不受应有追究的不良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 本制度体系,按国际惯例和规则来规范业务的规程,形成有效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围。
8、反洗钱监测系统科技手段不先进,自动洗钱识别系统急需开发 目前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自动的可疑支付交易电子识别系统,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无业务综合系统或业务综合系统落后,在无法实现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提取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报,工作量大。 四、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9、多开银行帐户使资金合法化。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业银行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在无贷款的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卫队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对非基本账户体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态度,不法分子多头开户,在通过虎头之间款项划转,来掩盖其资金的本来面目,使不法资金合法化。
10、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与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
11、建立法律保护屏障,强化网上银行业务监管 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新领域,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在入世后建立竞争的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样,这也成为洗钱犯罪首选渠道。应该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制订规范的网上银行服务电子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加强和完善电子支付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的有效的监管,以期进一步减少和预防洗钱行为的发生。第三,通过人总行与社会相关部门联合,共建金融认证中心体系,对客户的数字、数字签章、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可靠。第四,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
12、开展人员培训,建立反洗钱骨干队伍 人民银行出台的反洗钱法规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人行法规中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反洗钱是法律的观念。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那么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是第一步关键动作。提高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13、成本考虑 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与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而这些对于银行而言,无一不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14、票据“虚拟交易”自行买卖。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级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 汇票授权力度不够,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为100%的保证金存入银行,并用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该银行承兑汇票再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
15、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 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